(2)觀察氣壓計、記錄試驗期間儀器附近環境大氣壓。
(3)將室溫或已升過溫的試樣裝入試驗杯,使試樣的彎月面頂部恰好位于試驗杯的裝樣刻線,如果注入試驗杯的試樣過多,可用移液管或其他適當的工具取出;如果試樣沾到儀器的外邊,應倒出試樣,清洗后再重新裝樣。弄破或除去試樣表面的氣泡或樣品泡沫,并確保試樣液面處于正確位置。如果在試驗最后階段試樣表面仍有泡沫存在,則此結果作廢。
(4)點燃試驗火焰,并調節火絡直徑為3mm-4mm。如果儀器安裝了金屬比較小球,應與金屬比較小球直徑相同。
(5)開始加熱時,試樣的升溫速度為5(℃/min)-6(℃/min),攪拌速度90(r/min)-120(r/min)。
(6)在預期閃點前至少23℃±5℃時,開始點火,溫度每升高2℃點火一次,點火時停止攪拌。要求試驗火焰0.5s內下降至試驗杯的蒸汽空間內,并停留1s,然后迅速升高回到原位置。
(7)記錄火源引起試驗杯內產生明顯著火的溫度,作為試樣的觀察閃點,但不要把在真實閃點到達之前,出現在試驗火焰周圍的淡藍色光輪與真正的閃點相混淆。
(8)如果觀察閃點與最初點火溫度相差少于18℃或高于28℃,則此結果無效。應更換新試樣重新進行測定,調整最初點火溫度,直至得到有效結果,即觀察閃點與最初點火溫度差值在18℃-28℃范圍之內。